个人微信售药,被罚150万元!
发布日期:2022-09-20

      近日,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了第一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,共涉及12起违规案例,其中4起案件对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合规性敲响警钟——2人通过微信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,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,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;2人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,最高被处罚款150万元。

 


     互联网购药相当便利,但也存在弊端,时常会有特大假劣药品案件被监管部门披露。笔者将结合新出台的《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以及相关案例,分析在互联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
 

    《办法》明确,开展互联网销售的主体为药品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,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,持有人只能销售自行生产的药品。案件中,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,利用互联网渠道(微信)销售药品,属于严重违规行为。

 

     更重要的是,案件还涉及销售“回收药”“回流药”,这更是国家历来打击的重点对象。“两高”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明确,对非法收购、销售医保骗保药品的行为,适用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诈骗罪。

 

     在此提醒,回收药虽然有着高额利润,但处罚也很严厉,甚至可能涉刑,药品经营企业切不可以身试法,贪图小利而惹大祸。

 

     此外,通过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,也应当经过严格审核。案件中蔡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痛风功能,不仅违反药品信息发布要求,也涉及违法广告发布和虚假宣传。

 

     事实上,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药品广告被重罚的案件不在少数。

 

     今年2月17日,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发现,“某现代大药房”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广告内容使用“如果阿胶糕中加入了莲子,其具有抗癌、降血压的作用......”等无法验证的引用语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遂对该大药房处罚20万元。

 

     在此提醒,开展互联网药品销售者要规避以下几点:

 

01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下列药品

 

     疫苗、血液制品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。

 

02、应注意促销方式

 

      药品、医疗器械、特殊化妆品等在使用条件、存储运输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,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。

 

      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、甲类非处方药。

 

      利用直播销售应亮证,并正确介绍药品,上海市发布的《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》就明确,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,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,也是首个明确药品不得以直播形式进行销售的城市。

 

 

03、应注意宣传方式

 

      凡是利用网站、网页、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或者其他形式,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,均属于互联网广告;

 

      发布药品广告应取得广告批准文号,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,不得发布;处方药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;通过网络展示的药品信息应该准确、真实、合法。

来源/中国药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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